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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韌性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委託審驗契約之期間為三年。
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二個月內,驗證機構得申請辦理續約,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審查及評鑑。
主管機關應於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前一個月通知驗證機構不得再受理審驗案件。驗證機構應於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已受理之審驗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