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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遇險之船舶無線電臺或管制遇險通信之電臺,當遇險通信已告終止,或作為遇險通信之頻率已無靜默之必要時,應在該頻率上發送對所有電臺之通信,告知得恢復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