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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驗證機構違反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者,於委託契約屆滿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擔任驗證機構。
驗證機構經依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委託者,於終止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擔任驗證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