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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其空間經審驗合格,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始得提供起造人或所有人申請之電信服務。但經本會依電信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建築物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電信服務時,起造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一份:
一、審驗機構核發之審驗合格文件。
二、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光碟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