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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衛星中繼節目信號使用之頻率依下列規定:
一、下鏈頻率:
(一)三‧四至四‧二秭赫(次要業務)。
(二)一一‧四五至一二‧二○秭赫(次要業務)。
(三)一二‧二至一二‧七五秭赫(主要業務)。
(四)一八‧六至一八‧八秭赫(主要業務)。
(五)一九‧七至二一‧二秭赫(主要業務)。
二、上鏈頻率:
(一)五‧八五○至六‧七二五秭赫(次要業務)。
(二)一四‧○至一四‧五秭赫(主要業務)。
(三)一七‧三至一七‧八秭赫(主要業務)。
(四)二七‧五至三○‧○秭赫(主要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