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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供電線路與電信線路在郊外平行時,除依第五條之規定外,其最小水平距
離應按左列之規定。但在地形不許可或有重大困難時,得由雙方主管技術
人員會同協商變通或補救之。
供電線路電壓 雙方導線最小水平間隔距離
七五○伏特以下、 一‧二公尺
七五一-一五、○○○伏、 二‧五公尺
一五、○○一-二五、○○○伏、 五‧○公尺
二五、○○一-三五、○○○伏、 一○○公尺
三五、○○一-五○、○○○伏、 一五○公尺
五○、○○一-六○、○○○伏、 一八○公尺
六○、○○一-七○、○○○伏、 二○○公尺
七○、○○一-八○、○○○伏、 二五○公尺
八○、○○一-一二○、○○○伏、 三五○公尺
一二○、○○一-一六○、○○○伏、 四五○公尺
一六○、○○○一伏以上、 五○○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