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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國際電報交換業務通報費及開放通報區域,由電信局依國際約定,並按左
列規定計收:
一、一分一分制:即每次電報交換通報之最少計費單位,按一分鐘計算 (
約可傳輸六十六個英文字組) ,通報不足一分鐘者,概按一分鐘計算
。
二、三分一分制:即每次電報交換通報之最少計費單位,按三分鐘計算 (
約可傳輸一百九十八個英文字組) ,通報不足三分鐘者,概按三分鐘
計算,逾此每增加一分鐘或不足一分鐘者,加收三分之一通報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