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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執照遺失、毀損或執照內所載事項有變更時,電臺設置者應即報請補發、換發或更正,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同。
電臺設備或基地臺設置地點變更時,應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轉本會核發架設許可證,架設完成,向本會申請審驗,其審驗程序準用第八條規定。
前項審驗合格者,予以換發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同。
電臺轉讓,或變更組織、名稱、地址、負責人者,電臺設置者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轉本會換發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