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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主任調查官為執行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認有必要時,應邀請下列機關(構)之代表及專家組成之調查團隊,加入專案調查小組:
一、交通部鐵道局。
二、地方政府交通局。
三、營運機關(構)。
四、事故有關機關(構)。
五、鐵道車輛及系統設計國、製造國之鐵道事故調查機關。
六、其他鐵道安全相關專業組織及學者專家。
律師及保險公司代表不得參與專案調查小組。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