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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申請評定案件經本院評定為非屬優良者,申請人得於接獲評定結果通知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申復。
本院對前項申復得重新進行審查。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