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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國原院董事及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會敘明理由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一、有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不得聘任情事,而聘任。
二、有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之情事。
三、有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各款之情事,經本會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認應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