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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規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核能安全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標準以先提供服務後收取費用為原則,但配合委託單位或本所需求者不在此限。
本標準收費之繳費期限,規定如下:
一、契約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第九條附表五核醫藥物,二個月。
三、前二款以外,自收費通知單送達之日起三十日。
逾前項繳納期限者,依規費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