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附表一至第九條附表六,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