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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設施經營者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設輻射防護管理組織或置輻射防護人員時,應填具附表三輻射防護業務單位(人員)設置申報表,送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