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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事業執行前條第二款歸屬時,應依下列步驟及方法從事可間接歸屬者之動因分析及相關資料彙集:
一、先分析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項目與相關營運作業活動之關聯性,再檢視各項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與各業務間之關聯性,以確定其動因。
二、依前款所確認之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設立池庫,蒐集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資料,並依營運作業活動動因歸屬至各業務。
前項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資料之蒐集,若需以多層次細部蒐集程序處理者,各項細部蒐集程序仍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