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船用引擎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廠商製造或進口漁船用引擎,其燃油消耗率經依第十一條規定押查測試超過耗能標準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分別依左列方式處理之:
一、屬該機型引擎本身性能問題所致者,即予撤銷耗能合格機型登記並註銷耗能合格證明文件。
二、屬廠商作偽、矇混、冒充、或其他類似不正當行為所致者,通知有關機關依有關規定處理之。
企圖規避抽查測試者,準用前項第二款之規定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