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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1.13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漁船加油站限以流量計販售船用燃料,其交付行為限在漁船加油碼頭區內
完成,不得以任何器具對外送貨。但船舶無法在漁船加油碼頭區內泊岸加
油者,漁船加油站得以自備之油駁供應,並應於該港區內直接加注於船舶
自用固定油櫃內。
前項販售之船用燃料,不得羼雜或作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