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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前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潰壩緊急應變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受災區域範圍、疏散路線與地點。
二、緊急通知程序。
三、蓄水建造物搶修搶險之人力、材料及機具動員計畫。
四、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應辦事項或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