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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水栓及衛生設備供水水壓不得低於每平方公分○.三公斤;其因特殊裝置需要高壓或採用直接沖洗閥者,水壓不得低於每平方公分一公斤。
水壓未達前項規定者,應備自動控制之壓力水箱、蓄水池或加壓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