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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曾文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水庫給水以供應嘉義縣、台南縣及台南市地區內所需公共給水及工業用
水之原水為限,影響灌溉用水時協議計價補償。公共給水之原水,應售予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但該公司尚未供水地區,得由本水庫供給原
水。工業用水之原水,以不妨礙自來水公司給水計畫為原則,由南水局專
案報本部核准後供應之。
給水用戶應與南水局簽訂供水契約後由本水庫按約供水。移用他標的分配
水量時,應先徵詢該標的同意並預先擬定年度用水計畫,送南水局及水利
會參考配合運用或輸送。如供水需利用水利會之設施時,應洽得水利會同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