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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之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2 目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但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已製造出廠或輸入之電動車輛供電設備,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檢定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應作成檢定紀錄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名稱。
二、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之名稱、廠牌、型號、器號及其他相關內容之基本資料。
三、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之公差、器差、是否合格及檢定合格之合格印證號碼。
四、標準器名稱、器號及校正紀錄之編號。
五、執行檢定場所及檢定人員。
六、檢定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