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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前條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產品驗證機關(構)得核准使用正字標記並核發正字標記證書,並得依申請加發證書英文譯本;不符合規定者,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