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驗證機構於情況特殊時,得執行監督試驗或臨場試驗。
前項監督試驗或臨場試驗,驗證機構應訂定作業程序並報經標準檢驗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