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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出口人再輸出附表三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先向貿易署申請華盛頓公約其他證明書。
出口人申請前項華盛頓公約其他證明書,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辦:
一、華盛頓公約其他證明書申請書。
二、進口地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證明聯或其他相關文件。
三、進口地海關查核及註記之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影本。
四、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出口人申請再輸出附表三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及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另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