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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委員會對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進行調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審查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之資料,並得派員實地調查訪問,必要
時得要求另提供相關資料。
二、舉行聽證。
前項第二款所定聽證,由主任委員依前條規定,指定委員一人為主持人。
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應依委員會之要求提供資料;其未按時提供資料者,
委員會得就既有資料逕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