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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會計師因有限合夥之合夥人取回出資額或退夥等原因受託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減少實收出資額,應查核合夥契約、合夥人姓名、取回出資額等,於查核報告書應分別載明減資原因及減資前後之出資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