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會計師開始查核時,應先就下列項目抽取足夠之資料予以核對:
一、傳票與原始憑證逐筆核對。
二、傳票與日記簿逐筆核對。
三、傳票與明細帳逐筆核對。
四、日記簿與總分類帳逐筆核對。
五、明細帳之合計數與總分類帳統馭項目之餘額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