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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調解成立時,著作權專責機關應作成調解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由當事人或代理人、調解委員及有關列席人員簽名或蓋章:
一、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當事人為機關、學校、公司或其他法人或團體時,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調解委員及列席調解會議者之姓名、職業及住、居所。
四、調解事由。
五、調解成立之內容。
六、調解成立之處所。
七、調解成立之年、月、日。
前項調解書,應依本法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七日內,以正本送請管轄法院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