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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規費之計收標準如下:
一、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之規費:依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收費標準收取各項費用。
二、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事項之規費:依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收取各項費用。
三、電氣技術人員登記費:依電業規費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四、建造或雜項執照費:按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一計收。
五、原產地證明書簽發費: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收取費用。
六、招牌廣告樹立廣告申請許可費: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面積未達一點二平方公尺者,每件新臺幣一百元;一點二平方公尺以上者,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七、營業或聯絡處所登記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八、新設或變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費: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費收費標準收取審查費。
九、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或操作許可證之審查費或證書費: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收取證書費。
十、公司登記事項之規費:依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收取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