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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區內土地租金及費用按月計收,其計收標準如下:
一、長期土地租金:依該租地申報地價乘以土地租金租率,除以十二個月,乘以所租用土地面積。
二、短期土地租金:依該租地申報地價乘二倍土地租金租率,除以十二個月,乘以所租用土地面積。
三、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依該公共設施建設已支付或已確定之金額,連同貸款本息折算年金,依租用土地面積比例分二十年平均負擔之。
前項土地租金租率之訂定,應參照區內土地地價之高低情形及出租成本,報請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准後據以計收租金。
第一項土地租金以不超過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土地為代管者,依土地委託管理協議書或契約書辦理。
公共設施建設費如由私人投資興建者,其建設費用應報請園管局審核後依第一項第三款標準由園管局及分局計收。
園管局得依經營、管理、招商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勢,提出本標準所定租金及費用計收優惠調整方案,經陳報本部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