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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結束在區內營業時,應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註銷登記;區內登記之公司,如於所在區及其他區內均無營業或聯絡處所者,應同時辦理公司解散或遷出園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