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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可供創新實驗運用之無線電頻率與其地理範圍、實驗期限及其他相關條件,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
申請人取得創新實驗核准後,始得使用經核准指配之無線電頻率。
創新實驗所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管理、通訊干擾處理及其他相關電信監理事項,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