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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數位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遊戲軟體應於遊戲軟體產品包裝及遊戲軟體說明、下載或起始網頁以中文明顯標示下列警語:
一、注意使用時間、避免沉迷、遊戲虛擬情節勿模仿或其他類似警語。
二、以棋奕類、牌類及益智娛樂類為遊戲主要情節者,應標示不得利用遊戲賭博、從事違反法令或其他類似行為之警語。
三、以購買遊戲點數(卡)、虛擬遊戲幣或虛擬寶物作為付費方式者,應標示其付費內容及金額、遊戲部分內容或服務需另行支付其他費用,或其他類似警語。
四、限級遊戲軟體應標示滿十八歲之人始得購買或使用之警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