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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生產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前四條之申報期限如下:
一、工廠應於每年年底九十日前提出未來一年預定製造或加工數量之年度
預計申報。
二、工廠應於每年年初六十日內提出上年度實際製造或加工數量之年度實
績申報。
已依規定提出申報者,如有更正,應重新申報。
第一項各種申報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