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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興辦工業人因增闢必要通路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申請增加毗連非都市土地
時,應擬具下列書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方工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擴展計畫
,並申請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
一、工廠登記證影本。
二、擴展計畫書。
三、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四、原設廠用地及申請變更編定土地之登記謄本。
五、原設廠用地及申請變更編定土地之清冊及地籍圖謄本。
六、增加前後廠地範圍、建築物及設施配置圖。
七、增加土地屬私有土地者,應檢具土地所有權人變更編定同意書,其屬
公有土地者,應檢具土地所在地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會同各該公有土地
管理機關勘察紀錄。
八、增加土地與原設廠用地間有水路或道路相隔者,應取具該水路或道路
相關主管機關或所有權人同意使用文件。
前項書件除第三款之書件應檢具五份外,其餘各款之書件應檢具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