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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辦理下列事項應併附書件電子檔,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為之。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紙本或其他方式辦理:
一、申請參加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班或調訓。
二、申請核發、換發、補發或註銷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證。
三、申報爆炸物管理員請假、代理或調整職務。
依前項規定申請者,其傳輸之電子檔應清晰可供辨識,數位相片應未經編輯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