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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火藥庫設置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得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換發登記證:
一、工程合約書或工期展延證明文件。
二、火藥庫設置單位同意書。
三、其他相關文件。
申請換發登記證時,因礦業權展限、工程展延或火藥庫用地續租辦理中,提出證明文件者,得予核發登記證,但有效期限最長以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