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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文書收發、分配及繕校事項。
二、檔案管理事項。
三、印信典守事項。
四、事務機具與辦公用品之採購及管理事項。
五、車輛及儀器機械設備之採購、分配、督導及管理事項。
六、維修、勞力及其他一般勞務之採購作業。
七、專業、技術、資訊服務與設計競賽採購案件之公告、開標及決標相關作業。
八、財產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九、技工、工友及駕駛之管理事項。
十、辦公廳舍與眷舍之營繕、維護及使用管理事項。
十一、現金、票據與有價證券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十二、員工薪津之領發、各類所得之申報扣繳及健保費、勞保費與公保費之繳納事項。
十三、署務會報與擴大署務會報會議之議事管理及決議事項管考。
十四、公文稽催及績效考核事項。
十五、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之聯繫事項。
十六、協辦為民服務事項。
十七、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之行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