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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不設政風機構之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其防制貪瀆不法業務,得由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統籌辦理之方式如下:
一、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視實際業務需要,配置適量人員辦理。
二、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或委由各該軍事機關、學校,就本機關內遴薦適當人員辦理前條各款業務。
三、該軍事機關、學校,於上級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與其有關之防制貪瀆不法業務時,應協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