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指定或登錄,除依各類別審議基準外,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表現原住民族文化之歷史重要性或具代表性。
二、表現特定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之文化顯著性。
三、表現原住民族世代相傳之傳承性。
前項各款條件,主管機關得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與差異性,另定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