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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發射場域或其設施之設置及使用致受有損失,得檢具申請書及受損事證等相關文件,向發射場域管理單位申請補償。
前項受有損失之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協議由其中一人代表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