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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因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依下列比率,交由本會繳交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但有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管理及運用貢獻或屬本會階段性任務等更能符合本法宗旨或目的之情形,經本會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約定以其他比率或以免繳方式為之者,不在此限:
一、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如為公、私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者,繳交收入之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二、其他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繳交收入之比率為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