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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南科學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園區污水下水道使用費 (以下簡稱下水道使用費) 計費公式如下:
一、公民營事業用戶之使用費=A (Q) +B (COD) +C (SS) 其中,A 代
表水量 (Q) 乘單價,B 代表化學需氧量 (COD) 水質乘水量 (Q)
乘單價乘分級費率,分級費率表如下:
┌──┬──────────────┬────┐
│分級│ 水質 (mg/L) │分級費率│
├──┼──────────────┼────┤
│壹 │小 (等) 於二五○ │○.九○│
├──┼──────────────┼────┤
│貳 │小 (等) 於五○○大於二五○ │一.○○│
├──┼──────────────┼────┤
│參 │小 (等) 於六○○大於五○○ │一.一六│
├──┼──────────────┼────┤
│肆 │小 (等) 於七○○大於六○○ │一.三三│
├──┼──────────────┼────┤
│伍 │小 (等) 於八○○大於七○○ │一.五三│
├──┼──────────────┼────┤
│陸 │小 (等) 於九○○大於八○○ │一.七六│
├──┼──────────────┼────┤
│柒 │小 (等) 於一○○○大於九○○│二.○○│
├──┼──────────────┼────┤
│捌 │大於一○○○ │二.○○│
└──┴──────────────┴────┘
C 代表懸浮固體 (SS) 水質乘水量 (Q) 乘單價乘分級費率,分級費
率表如下:
┌──┬─────────────┬────┐
│分級│ 水質 (mg/L) │分級費率│
├──┼─────────────┼────┤
│壹 │小 (等) 於一五○ │○.九○│
├──┼─────────────┼────┤
│貳 │小 (等) 於三○○大於一五○│一.○○│
├──┼─────────────┼────┤
│參 │小 (等) 於三六○大於三○○│一.一六│
├──┼─────────────┼────┤
│肆 │小 (等) 於四二○大於三六○│一.三三│
├──┼─────────────┼────┤
│伍 │小 (等) 於四八○大於四二○│一.五三│
├──┼─────────────┼────┤
│陸 │小 (等) 於五四○大於四八○│一.七六│
├──┼─────────────┼────┤
│柒 │小 (等) 於六○○大於五四○│二.○○│
├──┼─────────────┼────┤
│捌 │大於六○○ │二.○○│
└──┴─────────────┴────┘
前述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等數值,由籌備處派員每月不定期檢驗水
質測定一次,收費時以該季水質之算術平均數為準。經籌備處查明確
認除員工生活污水外別無其他污水時,應依第二款之規定計費。
二、機關學校之使用費=A (Q) +B (COD) +C (SS)=D×Q,其中,A 代
表水量 (Q) 乘單價,B、C 與前款同,D 代表以平均值計算後之換
算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