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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及建教合作獎勵暨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園區科學工業之儀器、設備,得於研究發展或建教合作合約期限內,經管
理局會商駐區海關支所同意後,由園區科學工業具結辦理免押稅出區,供
相關之國內大專校院或非營利性質之研究機構交流運用。
前項規定於依第五條規定已出區之儀器、設備,經運回園區後申請復運出
區供相關之國內大專校院或非營利性質之研究機構交流運用者,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