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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領受人前往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應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及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第四條第四項、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