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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居所、身分及其他相關足資辨別其特徵之資料,均應予保密。但經檢舉人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
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紀錄或其他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