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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全大運期間,執委會應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運動禁藥管制之教育、宣導及執行工作。
參加運動競賽之運動員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實違規用藥者,除依前項辦法規定處理外,並撤銷其參賽資格;已參賽者,撤銷其成績及所得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