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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前條自願請調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自願請調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二、各該主管機關對所轄專任教練之自願請調,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並列冊報本部備查。
三、不同主管機關所轄學校間專任教練之自願請調,由相關主管機關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報本部核定後,辦理互調。
申請自願請調所附相關證明文件(包括服務證明、調任後之培訓計畫、現任學校同意函及申請表件,如附件三),有虛報或提不實證明文件者,不予遷調,且十年內不得申請自願請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