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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社政機關、地方主管機關、被請求協助查詢之機關、短期補習班人員,對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之通報資料及所查閱之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供業務需要之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