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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申評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持會議。主席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選一人代理之。
申評會委員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委員以組織或團體代表身分擔任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受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申評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校長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法條